杭州食品企業勝訴“職業打假人”
(日期:2022/6/30 14:4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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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漁福食品面對“職業打假人”的質疑訴訟果斷應訴,維護了企業的合法權益。
近年來,在利益的驅動下,“職業打假”大行其道。面對這一亂象,企業該如何應對?近日,浙江漁福食品有限公司面對“職業打假人”的質疑訴訟果斷應訴,合理應用法律法規、生産標准文件,維護了企業的合法權益。 2021年9月,山東青島李滄區的一名“職業打假人”購買浙江漁福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漁福公司”)生産的魚豆腐、魚餅産品後,針對産品執行標准及添加劑的使用合規性提起舉報。同年10月,青島市李滄區市場監管局發協查函給杭州市余杭區仁和市場監管所協助調查。經查,漁福公司産品執行標准及添加劑使用合規,並不存在違規現象。然而,該“職業打假人”不服市場監管部門的判定,于同年12月兩次購買相關産品,用同樣的質疑內容,分別以産品責任糾紛、買賣合同糾紛的案由上訴至青島市李滄區法院。 “我们这次被投诉,主要因为生产的鱼豆腐、鱼饼以冷冻鱼糜为主要原料,所执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GB 10136-2015)将鱼豆腐、鱼饼从属的熟制水产品定义为‘以鲜、冻水产品为主要原料’。‘打假人’认为冷冻鱼糜是水产制品,不属于鲜、冻水产品。”渔福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职业打假人”主观认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GB 2733-2015)指标所涉及内容并不包含冷冻鱼糜,故鱼豆腐、鱼饼与执行标准不符,违反食品安全法。接到法院的传票后,渔福公司马上与余杭区肉类制品行业协会、检验机构等单位沟通解决。“职业打假人”要求该公司赔偿,但该公司与相关单位在法规、标准文件中找到了专业依据,果断决定应诉。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GB 2733-2015)适用于海水产品和淡水产品,从这上面确实无法给出有效依据,但渔福公司的生产许可证上标明,该公司生产的食品类别是水产制品,类别名称为熟制水产品,可证明熟制水产品与水产制品是同一类型。”余杭区肉类制品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另外,《全国主要产品分类及代码》(GB/T 7635.1-2002)的分类规则也明确规定,水产品为大部类中部类,冷冻鱼糜为水产品中的一个小类,由此可证明冷冻鱼糜属于GB 10136中所述的鲜、冻水产品。” 同時,杭州市余杭區仁和市場監管所、第三方檢測機構的檢測亦證明,漁福公司的有關産品符合有關生産標准,所使用食品添加劑及劑量合法合規。 今年3月31日、4月29日,渔福公司分别进行了两项起诉的线上视频应诉。法院结合以上证明及GB 10136的前身《鱼糜制品卫生标准》(GB 10132-2005)等进行判定,3月31日开庭审理的第一个案件中,“职业打假人”所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近年來,“職業打假人”針對生産經營者的違規“打假”層出不窮,他們通常在有意購買大量自認爲有問題的商品後,向企業要挾索賠,其目的不是爲了淨化市場或食品安全,而是爲了賠償金。部分企業往往抱著息事甯人的想法,選擇“私了”,卻可能致使這類問題愈演愈烈。 據悉,此類事件漁福公司不止遭遇過一次。2020年,公司生産的魚腸産品遭遇“職業打假人”起訴,應訴後公司勝訴。對此,杭州市余杭區肉類制品行業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根據協會近年來幫助企業與‘職業打假人’溝通的十多起案件看,只要企業自身做好産品,完善標簽標識,就不用懼怕‘職業打假人’的不法行爲。決不可縱容其無理訴求。” 該協會也向食品生産主體發出號召,企業經營者須合法經營,積極應對,認真學習有關法律法規,熟悉標准運用,避免給予“職業打假人”可乘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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