幹部脫産培訓享受在崗待遇
(发布日期:2006/4/4 10: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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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訓機構將推行准入制度
據新華社電近日頒布的《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試行)》規定,省部級、廳局級、縣處級黨政領導幹部每5年應當參加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或者經廳局級以上單位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累計3個月以上的培訓。
提拔擔任領導職務的,確因特殊情況在提任前未達到教育培訓要求的,應當在提任後1年內完成培訓。其他幹部參加脫産教育培訓的時間,根據有關規定和工作需要確定,一般每年累計不少于12天。
條例規定,有條件的地方和部門可以實行幹部教育培訓學時學分制。
條例規定,幹部必須遵守教育培訓的規章制度,完成規定的教育培訓任務。幹部在參加組織選派的脫産教育培訓期間,一般應享受在崗同等待遇。
又訊 條例規定,要建立幹部教育培訓機構准入制度。培訓機構承擔幹部教育培訓任務,必須獲得幹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的資質認可。幹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應制定和公布相應的准入標准。
條例規定,要培育和規範幹部教育培訓市場,引導幹部教育培訓機構優化服務,提高質量,逐步形成由幹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指導、公開平等、競爭有序的幹部教育培訓市場機制。
條例規定,要實行幹部教育培訓項目管理制度。幹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可以采取直接委托、招標投標等方式,確定承擔培訓項目的教育培訓機構,加強項目實施的管理,提高培訓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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