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的國民待遇原則  
(发布日期:2006/4/4 11:01:51)
  浏覽人數:235

点此滚屏鼠標雙擊自動滾屏 

      国民待遇原则是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有益补充。在实现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平等待遇基础上,世贸组织成员的商品或服务进入另一成员领土后,也应该享受与该国的商品或服务相同的待遇。这正是世贸组织非歧视贸易原则的另一体现—— 国民待遇原则,严格讲应是外国商品或服务与进口国国内商品或服务处于平等待遇的原则。 

  《1994年關貿總協定》國民待遇原則主要規定有: 

  一成員領土的産品輸入到另一成員時,另一成員不能以任何直接或間接的方式對進口産品征收高于對本國相同産品所征收的國內稅或其他費用。

  給予進口産品的有關國內銷售、分銷、購買、運輸、分配或使用的法令、規章和條例等的待遇,不能低于給予國內相同産品的待遇。據此,如果沒有對國內産品在上述方面做出任何規定,則不能規定進口産品必須滿足某些方面的要求。 

  任何成員不能以直接或間接方法對産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有特定數量或比例的國內數量限制,或強制規定優先使用國內産品。 

  成員不得用國內稅、其他國內費用或定量規定等方式,從某種意義上爲國內工業提供保護。 

  值得指出的是,《1994年關貿總協定》規定對産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須符合特定數量或比例要求的國內數量限制條款,在實施時應遵守最惠國待遇原則。 

  此外,在《服務貿易總協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産權領域》以及其他相關協議中,國民待遇原則都有較詳細的規定得以體現。
打印本篇文章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