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企業的制度化建設和管理
(发布日期:2006/4/5 9:5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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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企业的制度化建设和管理
現在許多企業已經意識到企業制度化建設和進行制度化管理的重要性,但是許多企業還處于有制度卻形同虛設,制度化建設也只是保留在口頭階段.那麽影響企業制度化建設和制度化管理的因素是什麽,企業該如何進行制度化建設和制度化管理呢?
導致企業制度化建設和管理的因素主要如下:
一. 來之于制度本身:
1. 沒有對制度進行指導和制約的‘‘根本大法”.
2. 制度本身沒有成爲一個體系,各個制度沒有明確的效力規定.
3. 新舊制度相互重疊,相互沖突,相互矛盾,導致無法執行.
4. 只有實體制度,沒有保證制度實施的程序制度.
二. 沒有明確‘‘立法”.‘‘執法”主體.有的企業沒有明確企業的制度管理部門,而且制度到底有誰來制定,有誰來監督執行也沒有明確部門.這樣就不可避免出現各個部門在制定本部門的制度時不是站在企業的角度和其他部門的角度而是站在本部門的角度去制定制度,就會出現同樣的事情不同部門所制定的制度卻相差甚遠,當然各個部門在本部門內部來執行本部門制度還可以,但是一個事情一旦跨部門就麻煩了,因爲沒人要知道依據那個制度執行合適.
三. 來之于企業領導人.如果企業領導人對企業的制度化建設和管理不去重視,企業的制度化建設和管理恐怕就很難開展.
四. 來之于企業管理層.許多企業的管理層滿足于自己出口就是金口玉言,制度就是自己講什麽就是什麽.認爲企業進行制度化建設和管理就是對自己權利的限制.
五. 來之于企業的培訓.有的企業雖然花費巨大的人力物力建設成了一套完善制度,但是卻不對員工進行培訓,只是等出現了問題才想起來搬出制度,把制度當做了救火工具.
那麽企業該如何進行制度化建設和管理呢?
一. 首先要建立可以對其他制度進行指導和制約的‘‘根本大法”,類似于國家的憲法,其他制度一旦與它沖突都應該宣布無效.
二. 制度要自成體系,並且要明確個各個部分制度的效力.包括制度的生效和廢止時間,制度對那些員工有效,那個制度可以制約另一個制度等.
三. 建立實體制度的同時建立相應的程序制度.
四. 有專門的部門負責企業的制度管理工作.在制定制度時負責各個部門制度的協調;對企業的制度進行彙編;發現新舊制度沖突.矛盾時要及時宣布廢止舊制度,確保新制度的執行.
五. 明確企業的‘‘立法”(制定制度)和‘‘執法”(執行制度)主體.就是解決誰有權制定制度,制定什麽樣的制度和制度由誰來執行與監督.執行與監督那些制度的問題.
六. 企業領導人和管理層要重視企業的制度化建設和管理,並且要帶頭執行,以形成上行下效的效果.
七. 制度制定完畢要進行培訓.要讓員工先‘‘知法”,企業可以建立員工手冊,手冊中可以將企業的制度收編進去.這樣也可以確保新近員工能很快適應企業,進入工作狀態.
八. 另外更重要的是企業在制定制度時要依據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不能讓制度淩駕于國家的法律法規之上.否則這些制度都將無效,反而會給企業惹上麻煩.
毛 小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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