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向工程建設伸黑手懲無赦
(发布日期:2008/3/21 16:3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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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0日,省紀委、省監察廳向社會公布《關于對工程建設領域違法違紀責任人員黨紀政紀處分的暫行規定》。山西省的共産黨員、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如在工程建設領域重點環節發生違規違紀行爲,會受到處分。
工程建設領域的反腐倡廉,一直是廣大群衆關注的熱點和難點之一。工程建設的招標投標環節,亦是腐敗現象的易發和多發部位。省政府對此高度重視,從1996年開始,在全省開展了以整頓有形建築市場爲重點的專項執法監察工作,強化工程建設領域反腐倡廉建設源頭治理的工作,相繼出台了一些配套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
據統計,全省從2001年至今,共查處了違法違紀案件346件,處理有關責任人員201名,有力地規範了依法行政行爲。然而,隨著近年來我國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工程建設領域中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和新的問題,違法違紀行爲也日趨多樣化、複雜化和隱蔽化。
爲此,《暫行規定》規定,領導幹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規定幹預和插手工程建設,工程建設行政監督部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勘察和設計單位中的共産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等六類人群,如在工程建設領域重點環節發生違法違紀行爲,情節較輕的,給予黨內警告或者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行政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行政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行政開除處分。
另外,在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中發生向投標者泄露有關投標保密事宜等情形,也將視違法違紀情況和程度給予相應處分。
據悉,《暫行規定》經省紀委第六次常委會議研究通過,已于3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