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繳社保,解約可獲補償  
(发布日期:2008/5/7 9:4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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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小姐应聘进入一家食品公司,工作数月来,单位一直没有为她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日前,王小姐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并按法律支付解约经济补偿。可公司不同意,理由是王小姐主动辞职,公司不需要支付解约经济补偿。王小姐想知道,她和单位哪个是对的。

律師陸胤回答: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前,王小姐可以要求食品公司補繳社保費,但其要求解約經濟補償確實沒有法律依據。但《勞動合同法》實施後情況就不同了。

《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的;

(2)用人單位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3)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4)用人單位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有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等三種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此外,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需事先告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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