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法出細則——經營者集中申報標准昨起施行 
(发布日期:2008/8/5 17:5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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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昨日受权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规定》于2008年8月4日起施行。

  我國反壟斷法規定了經營者集中事先申報制度,規定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准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爲了保證反壟斷法的有效實施,國務院制定了該《規定》。

  根據《規定》,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經營者合並;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産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規定》強調,經營者集中達到下列標准之一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申報,未申報的不能實施集中:

  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全球範圍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100億元人民幣,並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超過4億元人民幣;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20億元人民幣,並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超過4億元人民幣。

  《規定》指出,營業額的計算,應當考慮銀行、保險、證券、期貨等特殊行業、領域的實際情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根據《規定》,經營者集中未達到上述申報標准,但按照規定程序收集的事實和證據表明該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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