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計算交通事故的醫療費用?
(发布日期:2008/11/28 10: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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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公安部
內 容:交通事故當事人醫療費用的損害賠償標准,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需的費用計算,憑證支付。結案後確需繼續治療的,按照治療必須的費用給付。
一般來說,當事人的治療費用是否必須由負責賠償的當事人支付,應由交通事故處理機關審查確定。但若當事人不經事故處理機關同意,擅自住院、轉院、自購藥品或超過醫院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所發生的費用,負責賠償的交通事故責任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應由傷殘者自行承擔。
在事故處理過程中,往往會出現傷殘者在結案後仍需繼續治療的現象。例如:肢幹骨嚴重骨折,經過固定複位手術後,還需要進行第二次手術摘取固定鋼板。在這種情況下,爲了既不影響當事人的治療又能盡快結案,可以在結案時,把結案後繼續治療所必須的費用提前給付當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