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擬立法禁止用人單位性別歧視
(发布日期:2008/11/29 11:3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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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新华社
在當前的用人市場上,女性經常會遭受用人單位的“高門檻”等性別歧視。已經提請山東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的《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修訂草案)》提出,用人單位在錄用職工時,不得以性別爲由拒絕錄用女性或者提高女性的錄用標准。
修訂草案提出,用人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爲由拒絕錄用女性或者提高女性的錄用標准;與女職工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在執行國家退休制度時,不得以性別爲由歧視婦女。
當修訂草案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産假、哺乳等爲由,直接或者變相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適應原工作崗位的,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調整該期間的工作崗位或者改善相應的工作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