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主題:同居關系的財産處理
(发布日期:2008/12/19 15: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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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1997年,父親去世,留有一處房産。
2000年,母親認識了一名同齡的離婚男子,此人非城鎮戶口,無固經濟來源,與前妻有一女,離婚後判其供養。
2001年,母親見此人沒有房産,也無住處,便同意他來家中居住。
2003年,母親見此男子無經濟來源,便向親友借錢購買了一輛出租車(至今尚未清還債款),供其營運。在辦理(車輛)手續時此人將此出租車落在了他的名下,當時母親並未與他計較。
2003-2008年,此人以“不賺錢”爲由,未向母親或本人交過營運所得。且母親及此男子的日常開銷,還需本人貼補。此期間,母親曾提出與他分手,請他離開。但他以各種理由推脫,賴在家裏不走。
現在母親身體不好,急需用錢治病,且家中已無任何積蓄。准備將出租車賣掉,但他仍然以各中理由推脫。
請問律師,母親是否有權將車賣掉?母親與此男子是否屬于非法同居關系?強行解除此關系,母親會將有哪些損失?
解答
是對方的名字的,你母親無權處分。沒有結婚的,是同居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