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主題:房産問題 
(发布日期:2008/12/31 15:33:40)
  浏覽人數:363

点此滚屏鼠標雙擊自動滾屏 

    提问

姐姐與姐夫判離婚後,因當時姐夫戶口在我家,他上訴我父母家裏出資後蓋的房屋爲他和姐姐的婚後財産,經法院判決判給他兩間房有使用權,因不服判決我家正在上訴中。請問判離婚後,他還不把他的戶口遷走,我們應該怎麽辦?應該分給他房産嗎?如果判他有房屋使用權,那我家是不是應有房屋所有權?有所有權是不是可以對其房屋進行出售,這樣會與他的使用權沖突嗎? 

回複

離婚當事人可持原戶口簿和法院的判決書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分戶或遷轉手續,當地公安派出所應依據法院的判決或調解書,按照分戶、立戶的規定予以辦理。上訴中的話,是否分房産要看二審法院如何判決了。是私房,産權清晰的話,爲何不是所有權的分割? 
打印本篇文章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