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主題:解除勞動合同資詢
(发布日期:2009/1/5 17:53:32)
浏覽人數:
400
鼠標雙擊自動滾屏
提问
我是在一家民營企業打工的,2006年2月13日入司,一直都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我的工資是實行計件方式,2008年12月29日車間主任安排我加工産品14支産品,而且必須是合格産品,因爲前一道工序流轉到我處的産品質量很差,所以我加工的産品合格率很低,當時我就回答車間主任說要做14支産品沒有問題,但是要全部全部合格是不可能的,並將工作安排單扔在地上。2008年12月29日公司發出通知道以“不服從主管安排的工作,並將安排的工作表丟掉”爲由,對我罰款100元,並將我退到公司人力資源部。2009年元月4日,公司又發出通知,以“2008年12月29員工XXX以工價低爲由拒絕服從領導安排,並且態度惡劣,不公當場將工作單丟在地上,還對主管加以威脅,在未經任何人的同意下擅自離崗不上班”爲由,解除了我的勞動合同。實際上2008年12月29我一直在上班,並沒有擅自離崗不上班,並且我將工作安排表丟在地上的原因並不是因爲工價低,而是說主管安排不合理。公司解除我的勞動合同並沒有提前通知我,而是發了通知,馬上就要我辦離職手續。請問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如果說不合理,分別違返了哪些法律法規的哪幾條?
回複
你覺得公司處理不合法的,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可以要求支付提前通知金,經濟補償金等。勞動仲裁委員會會根據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