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主題:遺産問題  
(发布日期:2009/1/8 11:3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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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

  我父親過世了,母親健在,還有一個姐一個妹,我父生前口頭遺言我母親說,房子給我,但來不及立字據現我姐我妹都要分房子到底法律上應該怎樣做?
  
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八條第五款規定了“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你父親遺囑無效的,你母親,你和你姐妹都有權繼承。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産的,其中一半是你母親的個人財産,其余的才是你父親的遺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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