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房産歸屬約定的效力
(发布日期:2013/7/23 20:06:18)
浏覽人數:
353
鼠標雙擊自動滾屏
作者:高福垒律师
婚內房産歸屬約定的效力
22歲的王小男與36歲的李小美通過網絡認識並建立戀愛關系。雙方認識半年後,于2011年農曆7月7日在月亮灣縣民政局登記結婚,爲表達自己對感情的重視,白富美的李小美與年輕帥氣的王小男簽了一份協議,約定將自己名下的他們現在居住的月亮湖畔的別墅歸王小男所有,條件是王小男不得背叛他們的感情。2012年農曆的7月7日晚,李小美在月亮湖畔散步時,發現王小男與一年輕女子約會,此女正是王的大學時期的初戀女友。爲此,李小美與王小男大鬧一番,並一紙訴狀將王小男訴至法院,要求與之離婚。法庭上二人對于別墅的歸屬産生的爭議,王某說,李某已將房屋給了自己,應當歸王某所有;而李某訴稱,別墅是自己的,理由是王某背叛了感情。法律上,房屋到底歸誰所有呢?雙方到底誰的理由能獲得法庭的支持呢?
筆者認爲雙方爭議的房屋應當爲李小美所有。理由如下:
第一、李小美雖然與王小男通過簽定協議的方式將房屋贈予了王小男,但該房産並沒有切實過戶到王小男的名下,房産的交付是以過戶登記爲條件的,既然房産的登記所有人沒有變更,在法律上,它的所有人依然是李小美。
第二、李小美是否對王小男構成違約呢?答案是否定的,雙方簽定的是贈予協議,根據法律規定,在贈予物交付前,贈予人是可以撤回贈予的。本案中,李小美在房産轉讓前撤回贈予,是于法有據的。
第三、李小美主張的王小男背叛感情而失去房産的理由是否成立呢?答案也是否定的,誠然,房産應當歸李小美所有,但並不是因爲王小男的背叛感情使然,而是因爲上述已經論證的第一,二點理由。需要補充說明的是,具有人身性質的感情也是不能作爲合同是否生效的理由的,感情的好惡是不能夠作爲使法律關系發生變更的法律事實的,因而,李小美的擔憂也是多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