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減值損失如何處理 
(发布日期:2013/7/23 20: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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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徐伟律师 
 
    
孫某駕駛新購置的轎車在正常行駛中,被黃某駕駛的吉普車撞至路邊的電線杆上,其駕駛的車輛損壞,經交通部門認定,黃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孫某將受損車輛送至汽車修理廠修理,修車費5萬元,並委托市價格認證中心對受損車輛進行減值損失評估。評定該車減值了3萬元。孫某向法院起訴,要求黃某賠償其車輛減值損失。黃某對于車輛評估不持異議,但主張車輛修複後不存在減值問題。

對本案分析如下:

《民法通則》第117條規定,損害國家,集體的財産或者他人財産的,應當恢複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車輛碰撞和修複後,確實存在價值減損的問題。這些減損的直接原因是發生交通事故,而不是自然地使用和磨損。因此應當屬于賠償的物質損失範圍。

該損失具有以下三個基本特征:

(1)1,不利益性。損失往往首先表現爲受害人財産或受害人身上的一種不利益。車輛減值,對受害車主而言,顯然構成財産損失的不利益。
2,客觀性和確定性。損失是客觀存在的,確定的事實。並且這些事實能夠依社會的一般觀念及公平正義觀念予以認定。

3,法律上的可補救性。

(2)車輛減值損失額的確定。

如前所述,車輛減值損失是一種《民法》範疇的損失。但該損失額怎樣確定,法院在案件中應如何確定車輛減值損失的數額,則是一個比較困難的問題。目前,我國對車輛減值損失的評估,一般由各地價格認證中心或者價格評估事務所來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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