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车辆未办过户 撞伤他人买受人担责 
(发布日期:2013/7/23 20: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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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高攀律师 

近日,河南省開封市金明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交通事故引發的損害賠償糾紛案。該起事故的受害一方將負事故全部責任的駕駛人以及該車輛登記的車主一並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損失。 

2010年6月份,王某從馬某手中購得一輛豫A牌照的斯達-斯太爾自卸車,車輛交付後,雙方沒有辦理車輛過戶登記手續。 

2010年11月25日,王某駕駛該豫A牌照的斯達-斯太爾自卸車由北向南行駛,與王某某駕駛的由西向東行駛的一輛豫B牌照小型轎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王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爲此,王某某接連六次住院治療,共178天,花去各項醫療費用合計194880.27元。在協商未果的情況下,爲獲得交通事故傷害賠償,王某某于2013年5月9日將王某和馬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王某和馬某共同賠償交通事故給其造成的損失。 

開封市金明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並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後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王某作爲車輛的受讓人,是其實際駕駛該車輛發生的交通事故,並對交通事故的發生負有全部責任,應由其來承擔王某某的全部損失。最終,法院判決王某承擔王某某的全部損失,駁回王某某對馬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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