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虚假报销 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发布日期:2015/5/25 19: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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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工作期间违规进行虚假报销,公司是否有权因此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而不给予劳动者相应的赔偿?近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审结一起劳动纠纷案件,依法认定员工李某在工作期间进行虚假报销,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判决驳回李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诉请。
2010年5月31日,李某與某商業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爲無固定期限,合同內專門載明了有關員工“不得有弄虛作假和欺詐的行爲”,以及公司對發生該行爲的員工可以處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處分”等處罰規定。工作中李某多次違規虛假報銷餐費和交通費,後被公司查處。
2014年1月22日,該商業公司向李某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李某“嚴重違反公司費用報銷規定及公司其他相關政策和規定”爲由,決定自2014年1月30日起解除與李某的勞動關系。2014年3月,李某向成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李某不服仲裁裁決,遂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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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認爲,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公司規章制度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李某在勞動合同履行中,存在多次違反公司《員工手冊》虛假報銷費用的情形,該商業公司據此認爲李某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而解除與李某的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李某要求該商業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 本報記者 劉冰玉
作者:劉冰玉
本文來源:四川法制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