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联手立规 外资可协议受让流通A股 
(发布日期:2006/1/7 17:37:56)
  浏覽人數:305

点此滚屏鼠標雙擊自動滾屏 

      国外投资者对已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和股改后新上市公司两类对象进行战略投资,可以采取有条件的定向发行和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这是商务部、证监会、国税总局、工商总局、外管局近日联合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作出的规定。
  

  作爲股權分置改革的配套政策,2005年11月商務部與證監會聯合發布了《關于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涉及外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其中明確規定,境外戰略投資者可購買已股改公司A股股份。新頒布的辦法進一步對外資戰略投資的方式進行了界定。 

  《辦法》規定,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內不得轉讓;投資者應嚴格遵守行業禁入和投資比例限制。 

  《辦法》同時明確,符合下列五種情形的國外投資者可以出售A股:投資者進行戰略投資所持上市公司A股股份,在其承諾的持股期限屆滿後可以出售;投資者根據《證券法》相關規定須以要約方式進行收購的,在要約期間可以收購上市公司A股股東出售的股份;投資者在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前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在股權分置改革完成且限售期滿後可以出售;投資者在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持有的股份,在限售期滿後可以出售;投資者承諾的持股期限屆滿前,因其破産、清算、抵押等特殊原因需轉讓其股份的,經商務部批准可以轉讓。 

  而對境外戰略投資者在二級市場對A股只能賣不能買的限制,西南證券研發中心副總經理周到認爲,既明晰了外國戰略投資者的投資行爲與QFII之間的邊界,也爲監管部門規避了風險。“如果所有外國投資者都通過戰略投資者名義對A股股票進行買賣活動,將給監管部門的監管工作帶來巨大挑戰,QFII的存在也就失去了意義。” 

  《辦法》將于2006年1月30日正式實施。
 
  
   信息來源:上海證券報    作者:周翀  
打印本篇文章   关闭窗口